青民函〔2018〕130号
赞周桑丁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善贫困地区老年僧尼生活卫生条件的提案》收悉,现具体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老年僧尼的生活保障问题,督促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老年僧尼按程序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范围。户籍在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生活困难的老年僧尼,可委托寺管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户籍不在其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老年僧尼,可委托寺管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僧尼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对不符合低保和特困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老年僧尼的生活保障问题,将纳入低保的老年僧尼,在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落实分类施保金。对纳入特困供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僧尼,在落实基本供养金的基础上,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同时,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关心和主持!
联系人:卢亮 联系电话:0971-6127187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