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7〕147号
民建青海省委:
第20170075号政协提案已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我省出台了《青海省低保兜底脱贫专项行动计划》,下发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农村低保兜底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低保和扶贫有效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了低保对象乡核县批程序,强化了县乡两级责任,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建档立卡和低保保障范围,并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2016年,民政、扶贫部门共同精准识别贫困人口16万户、52万人,并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低保标准从2400元/年提高到2970元/年,实现了扶贫和低保标准“两线合一”。截至目前,共退出已实现脱贫的低保对象11万人,新增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4.6万人,现有农村低保对象14万户、45.6万人,占全省农村总人口13.4%。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320元/年,略高于省定扶贫线。
二、主要做法
今年以来,针对2016年存在的低保动态管理难、低保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对象认定标准不一致、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无法享受扶贫政策等问题,省民政厅、扶贫局等部门报请省政府转发了《关于做好青海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了低保和扶贫的有效衔接,完善了低保政策。
一是加强制度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统筹使用扶贫开发政策。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范围内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范围,对其中14岁以下儿童救助报销比例提高10%,封顶线达到6万元。
二是加强对象衔接。针对我省农村贫困家庭实际困难和致贫因素,进一步拓宽了低保救助范围,对农牧区因重大疾病、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支出型贫困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符合扶持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农牧区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贫困宗教教职人员可按人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关救助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同时明确脱贫家庭要先同步退出低保范围,返贫人口要重新审核审批再纳入低保救助。
三是加强政策衔接。在继续加强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面开展一门受理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因灾因病致贫,临时救助权限由过去县民政局5000元提高到1万元,乡镇由500元提高到2000元。
四是加强管理衔接。各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报同级扶贫部门备案。日常管理中已实现脱贫、财产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或死亡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低保保障和扶贫范围,列入年度脱贫计划指标,并报上级民政、扶贫部门备案。同时,对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筹使用资产收益等扶贫开发政策,提高生活水平,充分发挥了政策合力,实现了协同作战。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引,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工作实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力做好低保兜底脱贫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扶贫部门的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帮助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和特困对象,协调扶贫部门统筹使用脱贫政策。抓紧建立农村低保、核对信息化平台和扶贫开发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化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有效对接,为精准认定对象、精准脱贫和退出低保提供数据支撑。二是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水平。抓紧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政策衔接进一步提高医疗兜底保障能力的通知》,通过降低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进一步提升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切实发挥好医疗救助扶持脱贫的作用,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是主动提升工作协调能力。进一步完善省、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好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深入推进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与住建、教育等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对接机制,实现救助申请人与救助部门申请诉求和办理结果的高效对接,形成高度协同、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社会救助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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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