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21   来源:政权处   浏览次数:39708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要求,现就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要求,现就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赋码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法人主体地位,无法为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开设银行账户,影响了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与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制约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发挥。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根据民政部的安排部署,省民政厅将开展赋予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根据《总体方案》要求,2018年1月起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标识的,将统一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地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力争于2017年底前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二、积极落实赋码各项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州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赋码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承担赋码工作主体责任。
  (二)规范工作程序。集中赋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开通系统。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经办人员通过系统(地址:http://cunjufuma.mca.gov.cn)进行相关操作。
  2.数据比对。各县(市、区)民政局须将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7〕624号)采集的村(居)民委员会基础信息,与系统中现存数据进行比对和补充完善,比对原则如下:
  (1)对于系统中现存的村(居)民委员会信息,实际中已撤销或不存在的,需在系统中做“撤销”操作。
  (2)对于系统中现存的村(居)民委员会信息,实际中仍然存续的,需在系统中做“变更”操作,并补充和完善相关信息。
  (3)对于实际中存续的村(居)民委员会,但在系统中无相应信息的,需进行“设立”操作,并录入相关信息。
  省民政厅、各市州民政局将通过系统及时查看辖区内数据比对工作进度,指导督促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数据比对补全工作。县(市、区)民政局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数据比对工作,并逐级上报比对工作完成情况。
  3.代码生成。各地完成数据比对工作后,赋码系统将统一生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生成后,赋码系统将关闭县(市、区)民政局的数据比对权限,并开通“组织管理”操作权限。
  4.证书发放。县(市、区)民政局在赋码系统中取得“组织管理”权限后,即获得辖区内所有村(居)民委员会的信用代码,可打印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在本次集中赋码工作阶段,县(市、区)民政局应主动、集中向村(居)民委员会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做好日常管理。集中赋码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局通过系统对赋码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发放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新设、撤销、合并等原因产生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县(市、区)民政局一般应在变化发生之日30日内换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原代码证书遗失、损毁等原因申领新证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持《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等有效证件材料,向原颁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证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所载信息变更换领新证时,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收回已发放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加强档案管理。县(市、区)民政局应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电子、纸质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并统一保存。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材料的,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积极宣传使用。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积极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墙(板)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教育阵地,宣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国家强制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有益作用。做好对有关应用部门的信息服务和共享工作。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自觉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网站、宣传品及成员名片等载体上展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省民政厅将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督导、通报与数据汇总,适时开展赋码业务培训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赋码工作,积极争取支持;要综合考虑乡镇行政序列、村(居)数据基础等因素,科学制订赋码工作计划安排,稳妥有序推进赋码工作;要安排专门经办人员,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详细办事指南,着力提升工作效能与群众满意度,确保赋码工作稳妥有序进行。要按照《总体方案》“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的规定,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赋码工作所需经费。赋码信息登记、变更和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服务,均不收取费用。要协调落实和发挥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支持作用,帮助所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特别法人地位开展好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依法依规办事,规避法律风险,更好地为群众办好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
  各地民政部门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附件: “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赋码管理系统”说明

 

                                      青海省民政厅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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