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文

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21   来源:政权处   浏览次数:39716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要求,现就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赋码管理系统”说明


  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赋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由民政部组织建设,用于全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集中赋码和日常管理。
  系统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组织查询模块。主要功能包括所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信息的查询以及历史变更情况的追溯,便于省、市、县各级民政部门及时掌握赋码工作情况。
  二、数据比对模块。主要功能包括:对原来已经取得过组织机构代码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存量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和补充完善;对原来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信息录入。该模块使用权限为县级民政部门。
  三、组织管理模块。主要功能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变更、撤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打印。该模块使用权限为县级民政部门。
  四、行政区划模块。用于县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区划编码进行管理,实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区划编码统一规范和集中管理。
  五、编码规则。全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进行编码,代码生成后即为永久唯一代码。代码构成如下:
 

 

代码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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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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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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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说明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
机构类别代码1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6
主体标识码9
校验码1


  其中,机构类别代码:村民委员会代码标识为4,居民委员会代码标识为5。主体标识码码段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分配。依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号码段规则,对于原来已取得过组织机构代码的组织,主体标识代码将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对于原来未取得过组织机构代码的组织,将由赋码系统按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分配的码段统一生成新的主体标识码。
  六、系统使用。系统要求配备操作电脑一台,安装windows7或以上操作系统,IE8以上浏览器(推荐IE11)。配备彩色A4打印机一台,用于打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cunjufuma.mca.gov.cn。系统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由赋码系统统一发放(各级单位收到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务必及时登录系统并修改密码)。登录成功进入系统后,可查阅下载详细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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