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省高龄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将7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提标后,70~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70元;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8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40元。
二、发放办法。高龄补贴的资金筹集、发放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均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发放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