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时间:2015-05-24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17121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递交下列文件(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
  二、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申请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递交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以上文件外,各项变更还须提交
  (一)名称变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新章程(三份);
  (二)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前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开办资金变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修改后的章程;
  (六)章程修改: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以上文件除章程外均须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说明理由。
  四、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楼五楼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
  0971-6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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