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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变更登记

时间:2015-07-19   来源:民政部   浏览次数:24985
  由于登记事项变更引起章程修改的,应同时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重新核准章程。基金会主动修改章程,但不引起登记事项变更的,亦应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重新核准章程。

一、设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基金会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http://wenku.baidu.com/view/00280ea2f524ccbff1218431.html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
http://wenku.baidu.com/view/fbea2c20482fb4daa58d4bb6.html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由于登记事项变更引起章程修改的,应同时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重新核准章程。基金会主动修改章程,但不引起登记事项变更的,亦应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重新核准章程。
  (二)、申请基金会变更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有关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楼五楼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电话
  0971-6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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