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基金会注销登记

时间:2015-07-19   来源:民政部   浏览次数:22765
  一、基金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二、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办理条件
  1、基金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2、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3、基金会注销登记的程序:
  (一)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二)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楼五楼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电话
  0971-6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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