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基金会设立登记

时间:2015-07-19   来源:民政部   浏览次数:25857
  一、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一、设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
(四)住所证明;
(五)理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六)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以上材料的填报采用民政部统一制作的表格样式,即: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http://wenku.baidu.com/view/00280ea2f524ccbff1218431.html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http://wenku.baidu.com/view/32a5d337b90d6c85ec3ac6be.html?re=view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http://wenku.baidu.com/view/cb7c196f7e21af45b307a847.html
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三、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楼五楼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电话
0971-6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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