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申请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资产清算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楼五楼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
0971-6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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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时间:2015-05-24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19027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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