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时间:2015-05-24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19027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申请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资产清算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楼五楼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
  0971-6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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