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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间组织中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3-04-26   作者:青民发 [064]  浏览次数:15027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对非典型肺炎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建立健全有效的专业防治和社会防范相结合的机制”精神,现将在民间组织中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对非典型肺炎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建立健全有效的专业防治和社会防范相结合的机制”精神,现将在民间组织中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近期下发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制订群防预案,建立群防措施,形成群防网络,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措施,把疫情扩散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省药学会、省老教授协会等专业性会团体,要发挥和调动医学、药学专家和教授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认真研究在青海防治“非典”的措施和对策,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防治预案提供依据。

  三、各社会团体拟在近期举行的全国性、跨省区和全省性的大型活动一律取消或延期举行,一般性活动必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凡在近期内组织的国内、国外的出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一律取消,特别重要的活动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出行。国内外民间组织在近期要求到我省考察访问的一律谢绝,特别是疫情高发区的坚决回绝。对至关重要的来访,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来访人员必须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受严格的检查和观察后方可接待。

  五、各类民办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特别是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防范措施”,坚持晨检制度和严格消毒等防范措施,确保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广大师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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