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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3-04-26   作者:青民发 [063]  浏览次数:15626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这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帮助地方解决疫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这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帮助地方解决疫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省目前虽未发现“非典”疫情,但绝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和民政工作者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及医疗救助工作,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地民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成立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民政对象和民政系统防治“非典”工作,并做好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对口协调工作,做好与当地卫生防疫、财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资金,保证在城乡贫困群众中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城乡贫困群体预防“非典”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高度重视城市低保对象、农村困难群众特别是“三无对象”、重病家庭、重残家庭、各类优抚对象的“非典”防治和医疗救助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落实好城乡困难群众“非典”防治费用,协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预防“非典”所需中药、口罩、檀香和消毒液等药品和物品的分发工作。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家庭一旦发现“非典”患者,其治疗费用一律由民政、卫生等部门认可确定后,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予以解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无一患者漏防、漏治。要采取切实措施,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好贫困群众的救助责任,把困难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做实、做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对“非典”疫情给困难群众家庭造成的特殊困难,各地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具体的工作程序,对其给予必要、及时的救助,采取临时性资金或物资救助,切实保证困难群众患者家庭的基本生活。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牧)委会的作用,组织力量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非典”型肺炎预防常识,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动员社区志愿者为无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重残特困户、农村重病家庭及其他民政对象以及战斗在“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家庭提供相关服务。
  三、各地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容遣送站,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防治“非典”工作动态情况,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收容遣送站的各项防治工作,防止收容遣送站成为防治工作的“死角”,以切实保障被收容人员和收容遣送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跨地区对口遣送接收问题,须报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地收容遣送站一旦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政府报告,同时报主管民政部门,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就地就近隔离治疗,不得推诿扯皮,否则,发生问题将严肃处理。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民政信访工作中防治“非典”工作。各地民政部门承担着大量的信访工作,在“非典”传播期间,要认真研究,做好信访工作中防治“非典”传染。一旦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要立即报告,果断处置。各地要认真重视近期的上访苗头和事件,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劝阻上访对象不要进城特别是不能进京上访,以免发生被传染或成为“非典”传播者。
  五、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各地殡仪馆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按紧急通知规定,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的火化工作。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必须无条件按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卫生厅。对涉及丧葬习俗的民族等,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证殡葬过程中“非典”疫情不传播,殡葬系统干部、职工也要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六、对近期开展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部已有明确要求:支援省暂停向受援省调运“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募集的衣物及其他物资;出现疫情的地区暂停捐助物资的募集、运输和发放工作;各地经常性接收捐赠工作站(点),要按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仓储捐助物品的消毒工作。省厅要求,对口的帮扶地区与单位,一定要做好协调,暂缓以上工作的开展。对海西德令哈地区的地震捐助特别是涉及外省区的捐助事宜参照以上精神办理。捐款活动可照常进行。对已经安排的救灾粮的拉运工作,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对司助人员和车辆进行必要的消毒和防疫工作,确保灾区“非典”预防工作安全有效。
  七、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防治“非典”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与检查。各地民政部门对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进行专门部署,特别是对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培训、保育等人员较多的单位一定要派专门工作组进行检查,宣传政策、宣传预防措施,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同时,要配合各地“610”办公室,做好法轮功痴迷者的预防“非典”工作,坚持工作中不留死角,减少传染机率,预防超前。
  八、加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预防“非典”工作。在搞好各项工作和为民服务的同时,各级民政系统的干部职工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服从当地政府防治“非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尤其是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防治“非典”工作,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工作条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日常消毒,注意环境卫生,服用防疫药品,减少传染机会,避开密集人群,减少出差机会等多种办法,加强自我保护,确保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近期外出学习、出差返回的同志,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及时到医院检查身体,并进行适度隔离后再上班。同时,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非典”防疫工作,指定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防治“非典”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要坚持重大疫情及时报告制度。无论是民政对象,还是民政系统的干部、职工,特别是以及收容遣送和殡葬等部门,一旦发现“非典”患者或“非典”患者遗体,必须要在最短时间内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不能漏报、迟报甚至瞒报。否则,要严肃处理。
  十、结合民政业务,在做好预防“非典”工作的同时,积极有效地搞好其他各项民政工作。当前,要一如既往地抓紧春荒救灾粮的拉运、发放工作,保证大疫当前,工作不断,切实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活。城市低保工作要早做资金调度,克服畏难和恐惧心理,保证为低保对象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优抚工作要落实好城乡各项优抚政策,安全有效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在防治“非典”斗争中牺牲的医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上报有关评烈材料,报省政府审批。抗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社会困难群体感染“非典”疫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民间组织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防“法轮功”分子在“五·一”等重大节日借“非典”传染事件乘机制造事端,危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民政信访、社会福利、社区建设、行政区划、社会捐赠、救灾物资储备、涉外婚姻和收养等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积极靠前处置,力争把预防和预案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确保民政各项业务不受大的影响。
  预防非典型肺炎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阶段性战役,是对每个民政职工、每个共产党员的严峻考验。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民政部门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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