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民救办字[2002]61号文件要求,从2002年9月开始,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报表内容的个别项目进行了变动,详见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附后)。为了切实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报表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州、地、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低保办)要严格按照新报表的内容认真填写,不得擅自更改和变动报表内容,逐项进行审核汇总。填报的数据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表内数据要相互衔接、前后统一、完整无误,并经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报送到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民政部。
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各地上报的数据必须与本级财务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相互衔接一致,本次填报的1-9月数据中的前8个月数据要与本级财务统计部门上报厅计财处的数据相一致。请各地低保主管人员与财务统计人员做好衔接、数据统一上报工作。
三、为督促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行,省厅将按民政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定期通报各地城市低保工作的进展和运行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的统计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的一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各地社会保障工作准确、有效的决策,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指定专人从事统计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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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02-10-10 作者:青民办 [049] 浏览次数:15231根据国家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民救办字[2002]61号文件要求,从2002年9月开始,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报表内容的个别项目进行了变动,详见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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