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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安置的第三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2-09-23   作者:青民发 [166]  浏览次数:22468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妥善安置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对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妥善安置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对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克服困难,顾全大局,确保了国家下达我省的各批次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妥善安置。根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后勤部司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审定第三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安函[2000]68号、[2000]133号)精神,为圆满完成军队第三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由省民政厅审核,向各有关地区下达安置计划(计划见附表)。各有关地区民政部门根据计划组织接收安置。安置手续由军队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共同办理,接收安置完成后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并到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民发[1992]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调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第三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经费由移交单位筹措。缴费标准按照地方退休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对危重病退职工,由部队负责治疗终结后再向地方政府移交。跨省、跨地区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问题由移交部队商接收安置地区解决。
  四、军队第三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和待遇仍按总后勤部[199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接收安置后,统一由安置地的民政部门管理;工资中的活津贴部分,一律按30%的比例核入退休费计算基数,超过30%的部分不予保留;易地安置的军退职工要执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后勤部司令部(安函管字[1996]5号)文件规定,“跨省、跨地区安置后的生活待遇应按照安置地的标准执行,不再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区的待遇标准。”
  五、移交地方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按民安发[1992]23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房由部队移交单位负责。住原单位房的,原所在单位在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应与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部队原单位帮助解决。
  六、第三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交接任务重,时间紧,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此项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军队各归口单位在移交前,组织移交的军退职工学好文件,讲清政策规定,交待清楚从部队到地方的工资关系和地方性各种补助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好一切善后工作,绝不允许部队遗留问题带到地方。
  七、妥善安置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党和国家赋予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出发,把军退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巩固国防,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驻军各部队第三批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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