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和民政部纪检组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据省纪委青纪(2001)4号、民政部纪检组民纪函字(20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经厅党组研究,现就厅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偶及子女个人(以下简称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承揽各级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不准在各级各类民政事业单位证书印制、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等项目中进行招标、承包活动。
二、不准从事与加工、生产各类救灾物资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不准申办福利企业、福利机构,不准向福利企、事业单位推销商品,不准与福利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有偿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或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申办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不准申办殡葬用品生产企业,不准向殡葬企、事业单位推销商品,不准与殡葬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六、不准从事与儿童收养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不准与收养中介组织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七、不准直接或代表经销商参与组织发行大奖组彩票,不准从事与彩票设备经营及开奖有关的中介经营活动。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九、本规定下发以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仍违反以上规定或拒不纠正的,对领导干部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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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时间:2002-09-24 作者:青民发 [161] 浏览次数:19427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和民政部纪检组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据省纪委青纪(2001)4号、民政部纪检组民纪函字(20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经厅党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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