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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事先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2-05-10   作者:青民发 [074]  浏览次数:16063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省各类民间组织迅速发展,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已初步成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省各类民间组织迅速发展,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已初步成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省民间组织呈现出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在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省民间组织在发展和管理中也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部分社会团体的活动不够经常,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坚持不够,甚至有些民间组织自成立以来开展重大活动从未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以至于在活动中发生了违法违纪的现象,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我省民间组织的声誉。为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活动的范围。根据两个《条例》和中办发[1999]34号文规定,重大活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民间组织举行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民间组织举行的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民间组织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会议;
  (四)民间组织举行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五)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六)民间组织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学术活动,以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民间组织的涉外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
  2、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民间组织的捐赠;
  4、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的活动;
  5、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
  二、重大活动报批程序和时限:
  (一)民间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于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等。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之日起7日内发出《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二)民间组织的涉外活动应在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除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外,还应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境外人士或民间组织的简要情况等。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发出《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批准书》。之后,民间组织方可发出邀请,开展活动。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三、实施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是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基础性制度之一,各民间组织应于高度重视。凡重大活动不报告的,将视为违法违纪活动,按两个《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并作为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载入年检记录。
  (二)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是两个《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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