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关于认真调查村级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2-04-23   作者:青民办 [018]  浏览次数:15556
  为了推动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制定配套的《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或报酬管理办法》,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推进以“四个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向前发展。
  为了推动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制定配套的《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或报酬管理办法》,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推进以“四个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向前发展,使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厅要求各地对本地区的村级组织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内容
  (1)本地区村(牧)委会总数是多少?村(牧)委会成员有多少?
  (2)村(牧)委会中享受误工补贴或报酬的人有哪些?有多少人?
  (3)村(牧)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或报酬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4)村(牧)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或报酬分几类?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分别是多少?
  (5)解决村(牧)委会成员补贴或报酬的资金渠道有哪些?
  (6)有无用村办企业和村出租、出卖或承包土地所收取的费用来解决村(牧)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或报酬的情况?如果有,是如何运作的?
  (7)村(牧)委会的办公经费是如何解决的?
  (8)有无村(牧)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或报酬标准是按村(牧)委会的大小(村民的人数)来确定的?这种确定方法是否科学?
  (9)你们认为在税费改革中如何确定村(牧)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或报酬标准比较合理?具体比例如何确定较合适?
  (10)你们认为如何管理村(牧)委会的误工补贴或报酬比较好?
  二、调查的方法
  调查采取深入村社进行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本地区村(牧)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或报酬标准和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三、调查的要求
  农牧区税费改革是当前深化农村工作和农村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是保证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农村牧区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阶段为解决“三农”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村级组织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这次调查的情况是我们为全省进行税费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的,事关我省基层组织建设的大事,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调查,做到情况真实可靠,建议合情合理。各地将所调查的情况汇总后,写出局面材料,于五月十五日前报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人:刘志德      联系电话:0971—614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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