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办转来《关于省牧草良种繁殖场因遭特大自然灾害申请赈灾补助资金的请示》收悉,我厅根据省上有关领导的批示,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报上,请审示。
2001年下半年,民政部根据青海的灾情和灾区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下达我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1300万元,根据省上有关领导的意见,要求省财政和我厅协商,将其中400万元用于几个受灾农牧场的春播补助资金。据此,我厅于2001年11月将1300万元中的900万元资金下达到了全省灾区,用于灾区政府专项采购粮食,赈济灾民。其余400万元资金一直结余在省财政,到目前未作使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文件)精神,“救灾款必须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另外,民政部明确提出:“国营农牧场不属于救灾款下拨对象”。据此,我厅认为:将救灾款用于省牧草良种繁殖场生产性支出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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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牧草良种繁殖场申请赈灾补助资金的处理意见
时间:2002-04-22 作者:青民发 [059] 浏览次数:16213贵办转来《关于省牧草良种繁殖场因遭特大自然灾害申请赈灾补助资金的请示》收悉,我厅根据省上有关领导的批示,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报上,请审示。2001年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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