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7号省长令,现将省民政厅有关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审批。省民政厅今后不再受理审批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事宜。
二、除经营性公墓外,其他殡葬服务单位的审批权下放至州、地、市民政部门。今后新成立的殡葬服务单位,均由所在地的州、地、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将中外合资合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划转至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凡有关中外合资合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等事宜,请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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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2-01-15 作者:青民发 [010] 浏览次数:48492根据2000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7号省长令,现将省民政厅有关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审批。省民政厅今后不再受理审批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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