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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贯彻落实全国“低保”会议精神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时间:2001-10-25   作者:青民发 [242]  浏览次数:19996
  根据全国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对完成这项工作的时限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的具体安排部署,各地迅速行动,按照属地管理、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的工作思路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国低保工作会议后,我厅与会人员立即向厅党组和省政府进行了详细地汇报。根据厅党组安排意见和省政府要求,我们抓紧开展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 工作安排情况:

为了保证扩大覆盖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省参加会议的同志已将所有会议材料于9月15  日晚电传省厅,厅党组书记、厅长史国枢非常重视,于9月16日下午立即召集低保工作重点地区民政局长会议,研究讨论目前完善工作中要加强和注意的问题,在省政府安排部署前,对各级民政部门提前安排部署了完善制度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17日省民政厅将全国会议材料和省厅的要求,以电传形式下发各地,要求各地立即行动,开展应保未保人员的核定和审批工作,并按核准一批、纳入一批的办法进行工作。9月23日我省参加会议人员返回西宁,24日上午与省政府办公厅联席会议精神汇报事宜,同时向厅党组进行了汇报;同日下午,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克保向省政府主管省长白玛,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淼林同志进行了汇报。白玛省长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指出这是中央彻底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是民政厅认真搞好汇报材料,准备向省长办公会进行汇报,专题研究低保扩面的工作;二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低保工作会议,各州、地、市主管州长、专员、市长,民政、财政局长和工会领导参加,安排部署扩面工作,提出完成任务的责任目标和时限要求。三以省政府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北京会议精神,完成中央交给的工作任务。9月29日为了解掌握完善保障制度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克保再次召集省会西宁地区民政局长和具体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听取西宁各地扩面审核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得出了要求,对下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和强调。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10月5日克保厅长与西宁市政府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低保扩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这项事关社会稳定和生活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政府“形象”工程,当即表示全力支持,决定:一是从市财政解决“扩面”工作经费15万元;二是给西宁市民政局增加3个专职工作人员编制,给所辖28个街道办事处各增加1个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共计增加31个专职工作人员编制;三是决定于10月9日召开西宁地区的最低生活扩面动员大会,扩面工作放弃国庆假日,在原四月份申报审核的基础上,立即进行开展保障对象的核定审批和保障资金兑现工作;四是扩面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之前,暂从年初已下达的保障资金中预支。

10月7日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民政厅关于北京会议情况汇报,安排和实施了如下工作:一是10月1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主管副省长白玛主持会议,省长赵乐际做主题讲话,省民政厅、财政厅就全国会议精神和下阶段扩面工作以及财政资金到位等进行安排部署。会议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二是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扩面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责任制,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全力抓好这项为民办实事的好事。各级民政、财政、社保、统计、工会等部门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紧急行动,深入基层调查、审核。对已按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家庭生活没有变化的,按《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三榜定案,先行发证,兑现补差资金。对虽已按程序进行调查审核,但目前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家庭,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并严格按《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保障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进行兑现。三是决定完善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在保证各地财政原已列支的保障资金不减的基础上,扩面后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仍由地方各级财政承担,并要求足额落实到位,保证年内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四是为了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省政府于10月18日举办“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加大了保障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的宣传力度。

二、 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全国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对完成这项工作的时限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的具体安排部署,各地迅速行动,按照属地管理、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的工作思路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纳入、分级管理”的工作要求,各州、地、市都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民政、财政、工会、统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分地区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扩面工作,并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程序和规定,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定和审批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核定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居民132507人,除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53546人,这次完善保障制度中新核定保障对象78961人。其中西宁地区新核定保障对象23841人,已兑现了保障资金,环湖地区的5个州、地新核定保障对象49963人,已发放“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另外地处青南牧区的玉树州、果洛州保障对象的核定审批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正在准备发放 “保障证”。

三、 保障资金的测算:

目前全省已核定对象或发放《保障证》的新增保障对象有24764户,78961人,比上半年调查时新增2242人,月人均补差资金91.5元。保障对象增加的原因是:青海在三线建设时期的一大批军工、监狱企业在当时为我国的国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些企业目前几乎全部破产、倒闭,职工下岗。由此造成一大批生活困难的贫困群众急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青海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反分裂反渗透任务十分繁重。为了维护我省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省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投入大量资金保障了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仅2001年地方财政投入资金4033万元,扩大保障面省财政困难很大,无力承担。因此,我们请求中央在低保补助资金上对青海给予倾斜,由中央补助新增保障对象资金需求量的80%,地方财政承担20%。即今年第四季度需增加保障资金2168万元。我省克服困难再投入434万元,其余1734万元申请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明年全省保障人数为13.25万人,月人均补差91.5元,年需保障资金14548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投入5767万元,占资金需求总量的40%,其余8781万元申请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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