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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7-19   来源: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处   作者:杨青林  浏览次数:30999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各州、地、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化解猪肉等食品价格上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带来的影响,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2007年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本年度7月份起到12月份对全省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临时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标准
   
  此次发放临时补贴的范围是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所需资金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发放方式
   
  临时补贴采取逐月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社会化发放方式,7、8两个月临时补贴在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9月起随低保金逐月发放。
   
  三、其他要求
   
  1、发放临时补贴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贫困居民生活的重大举措,是心系群众,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缓解市场消费品价格上涨,特别是食品类价格上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带来影响的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此次为低保对象发放临时补贴的重大意义,激发广大贫困居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和战胜困难的勇气和信心。
   
  2、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低保对象临时补贴发放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切实组织实施好临时补贴发放兑现工作,保证8月底前将临时补贴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并将本地区临时补贴资金兑现情况于9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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