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09-07-19   来源:民政部   浏览次数:20500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 有固定的住所;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