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7-19   来源:城市最低生活管理处   作者:杨青林  浏览次数:20757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05号精神,近期各级民政部门全面开展了在校贫困大学生。

各州、地、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05号精神,近期各级民政部门全面开展了在校贫困大学生、毕业未就业大学生救助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掌握了本辖区在校贫困大学生和毕业未就业大学生分布和实施救助的基本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贫困大学生及毕业未就业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在校困难学生和毕业未就业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工作。高校学生和毕业未就业人员是社会发展的宝贵人才资源。做好高校生活困难学生和毕业未就业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做好贫困大学生生活困难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完成,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到实处。
   
  二、及时掌握高校学生和毕业未就业人员的生活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高校学生和毕业生,要予以重点关注,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本辖区高校困难学生和毕业未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为他们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各地要将本地区贫困大学生和毕业未就业生活困难人员登记表,抄送同级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提供就业岗位、安排就业人员时,优先考虑和安排毕业未就业的贫困大学生。今后各地贫困大学生和毕业未就业人员的救助情况,按季度报送省厅。
   
  三、切实保障高校生活困难学生和毕业未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高校学生和毕业未就业人员出现生活困难时,户籍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四、鼓励享受低保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协调和联系,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要鼓励享受低保的高校毕业生增强就业信心,动员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寻找就业岗位,通过就业和合法劳动,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贫困大学生和毕业未就业生活困难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主动协调当地教育、社保、就业等部门,形成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关注贫困学生救助的良好氛围,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共同努力,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和低保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