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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7-19   来源:救灾救济处   作者:窦强  浏览次数:17414
  根据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07〕21号)和《关于下达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的通知》。
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根据青海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07〕21号)和《关于下达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的通知》(青民发〔2007〕23号)的安排部署和相关要求,为做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登记工作,现将<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登记表>和<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调查汇总表>下发给你们(见附表),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登记工作。首先,要深入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其次,要制定出较为准确、合理地农牧区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第三,调查工作要认真细致,填写调查登记表要详细、准确、规范。第四,低保对象调查登记表,需经乡镇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调查表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一项内容。如发现虚报和不认真调查核实而粗略估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调查登记中需注意的问题。一是不能将原先特困户直接登记为低保户,需要个人重新申请或村民小组重新提名后予以登记。二是调查登记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一年以上人员,年龄60岁以上老人,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只能按符合条件的其中一条进行调查登记,不得重复统计。三是五保户不再调查登记的范围。四是要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进行调查的政策,避免造成保人不保户情况的发生。
   
  三、认真做好建档立案和汇总上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户发证、村建册、乡建帐、县建档的要求,层层做好建册立档等工作,确证此项工作规范化管理。调查汇总、需配套资金的数量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州县政府和财政部门。
   
  请各地尽快自行印制表格,按通知要求及时开展调查登记工作,并按青民发〔2007〕21号要求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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