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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的通知

时间:2009-07-19   来源:救灾救济处   作者:张洪  浏览次数:17921
  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下发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地、市民政局:

  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下发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发〔2007〕16号),就我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有关保障标准、补差标准、对象的确定、工作机制的建立等进行了明确。随后,省厅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就开展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步骤、工作任务进行了详细要求。根据工作步骤安排,省上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安排部署工作,现将全省应纳入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下达给各地(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厅下达指标核定低保对象。此次下达给各地的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标,是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省调查队提交给省政府的《关于上报全省农村牧区特困人群抽样调查结果的报告》中有关统计数据测算得出的。此报告是省统计局、农调队在全省43个县同时开展的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取得的数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准确性,各地要严格按照此次下达的人数指标进行统计、调查、核定,不能突破指标。

  二、尽快将农村低保人数指标分解到县。各地要按照当地实际和近两年特困救助工作开展的情况,将农村低保人数指标分解到县。各州、地、市根据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来我省开展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工作的特困人数为基数,按照各地农牧民收入变化情况,可以在本州、地、市总指标内进行分县人员的调整工作。各地将分县的农村低保人数指标确定后以Excel表格形式于2月底前上报省厅救灾救济处。

  三、认真测算当地农村低保资金需求额度。各地在将农村低保人数进行分解的基础上,要以县为单位积极协商当地财政部门按分解到县的保障人数,分层次进行调查测算、汇总上报工作。要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的补助标准和资金承担比例,认真测算需要省上补助的资金和当地应承担的资金数据,同样以Excel表格形式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厅。
省厅救灾处邮箱:qhjzc@163.com,联系人:张洪,窦强,联系电话:0971-6113923。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及时与省厅联系。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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