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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推荐全国创建文明社区示范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1-05-10   作者:青民发 [111]  浏览次数:17895
  现将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推荐全国创建文明社区示范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
  现将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推荐全国创建文明社区示范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加大推动社区建设工作的力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推荐全国创建文明社区示范点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示范活动和目前开展的社区建设整体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推荐工作采取自检申报、考察推荐的办法进行。所谓自检申报,就是城市社区在按照推荐标准进行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向办事处申报,经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区委、区政府,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报市委、市政府考核同意后,由市文明办、民政局于今年6月底前向省文明办、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所谓考察推荐,就是省文明办、民政厅依照推荐标准,对申请的文明社区进行逐一考核,好中选优,拟定推荐名单。名单报经省文明委和主管民政工作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由省文明办和省民政厅填写中央文明办和民政部印发的申请表(一式5 份),于今年7月底以前报中央文明办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联合对各地推荐的文明社区示范点进行审核,确定入选名单,今年9月下旬向社会公布。推荐的名额由省文明办和省民政厅根据中央文明办和民政部分配的名额,根据各地开展创建文明社区的实际效果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力度,合理分配推荐名额。具体名额于5月下旬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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