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处转来的省气象局退休干部段光文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有关上访材料([2001]青人大信字第A086号转办单)收悉,经我厅认真调查,并派人去省气象局查阅本人档案核实,段光文反映的部分情况与事实不符,其基本情况不符合补办评残手续的条件。因而不能批准为其补办评残手续,发放《革命伤残军人证》。主要依据如下: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段光文的情况不符合以上规定:1.档案中没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任何记载,他本人也不能提供有关的确切证明。2.段光文提供的由省人民医院门诊部2000年7月20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的诊断结论为:右耳重度混合性耳聋,左耳轻度混合性耳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规定,只符合三等乙级的条件,达不到补办评残手续要求的二等乙级以上的条件。因此,即使段光文的残情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由于伤残等级达不到二等乙级以上,按规定也不能为其补办评残手续。
二、段光文在其申请报告中称,因参加抗美援朝遭受敌机轰炸,导致耳聋和双目并发症,裸眼视力不足0.3。经我厅调查,其所述与事实不符。根据段光文的档案记载,段光文一九六一年在木里气象站工作时,为改善站上职工生活,在打鱼过程中被雷管炸伤,省二医院诊断结论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内金属异物”。一九八五年四月,省气象局人事处按事业单位职工因公受伤的有关规定,已为其评定为三等甲级残疾,并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因此,段光文眼睛受伤,视力下降,与其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和参军服役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申请补办《革命伤残军人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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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气象局退休干部段光文要求补办评残手续一事处理结果的复函
时间:2001-05-09 作者:青民办 [029] 浏览次数:16450贵处转来的省气象局退休干部段光文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有关上访材料([2001]青人大信字第A086号转办单)收悉,经我厅认真调查,并派人去省气象局查阅本人档案核实,段光文反映的部分情况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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