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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发展社区建设的意见

时间:2001-05-10  [要情029]   浏览次数:17017
  最近,青海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各地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第十个五年计划。
  最近,青海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各地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第十个五年计划。青海省今后五年全省社区建设总体上分四步走:第一步,2001年,搞好试点,制定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规划。在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调整居委会的管辖规模,合理划分社区,组建社区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社区组织机构框架。第二步,2002年,推广试点经验,发动社区力量,组建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开展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社区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业的深入发展。第三步,2003年至2004年,理顺社区各种工作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社区的综合功能得到加强,全社会的社区意识明显提高,初步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形成新的社区管理体制。第四步,2005年,初步建成社区功能完善、服务工作规范、经济文化繁荣、居民热爱社区,有归属感、有凝聚力的现代文明社区,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我省社区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逐步开展、综合协调发展的路子,要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发展社区卫生、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要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托社区组织,引入市场机制,在继续抓好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志愿者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发展社区服务的社会化服务。要逐步建立社区服务求助网络,积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实体,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与产业结构调整、安置下岗职工、城市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优惠政策,在资金、税收、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以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要加强社区组织建设,一是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及社区内党员数量,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二要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要结合实际,对原来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适当合并,成立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新社区要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居委会的规模上,建立以职工家庭居住地为主体划分的“单位型”社区;以居民居住的自然地域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单元性”社区。社区居委会的规模控制在2000至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冠名,名称一般为:x区x街道x社区居民委员会。新社区的组织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组成。三是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意见》要求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并委减人"与保持稳定的关系。要根据〈青海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对原从居委会退下来的同志,给予一定的补助,也可优先安排在社区内的网点工作,或通过其它方式给予关心,做到思想工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感情投入到位。合并居委会前对资产进行审计、冻结,保证顺利安全移交,不得挪作他用。居委会合并后腾出的房屋,除社区居委会办公外,全部作为各类活动室。二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三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四要理顺社区基层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五要正确处理社区自治组织与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地区的社区建设负总责,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从政策、措施、组织 、资金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将社区建设列入财政预算,改善社区组织的工作条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保证社区建设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今后五年民政工作的重点来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社区建设的日常工作,提出推进社区建设的方案,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全面推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支持社区建设,要本着“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把社区闲置的资源及公共场所,通过资源共享的办法向社会开放,各群团组织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把工作向社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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