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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7-19   来源:救灾救济处   浏览次数:16386
  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政等部门着力实施,加强领导,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了农村低保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州、地、市民政局:
    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政等部门着力实施,加强领导,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了农村低保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目前,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全省有72552户229172人纳入保障范围,发放兑现上半年农村低保资金3586.3万元。基本上实现了省政府提出的4月底前在全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发放上半年低保金的目标。各地在具体工作中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积累了工作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同时,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保人不保户”、一定范围内的平均分配、档案资料不完善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低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规定核算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各地在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2007〕9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青民发〔2007〕16号)的要求,成立由村干部、有威望的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采取“民主选贫”、“末位倒取”等方法,确定低保对象后,严格核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要按照省上规定的补助层次和标准进行低保资金的补助和发放。在核算家庭收入和测算补助资金时,各项数据之间要符合标准要求,符合政策规定,也要符合逻辑关系。
    二、要完整规范填写农村低保相关证卡。根据我省农村牧区医疗救助的规定,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同时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下发给各地的《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已设计了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内容,各地近期对这次内容的填写作出专门安排,提出具体要求,在《低保证》中,将农村医疗救助的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全年应享受的门诊医疗救助数额、每次就诊时门诊费用变化情况及住院补助金额等,同时要求加强宣传力度,使他们及时得到各项保障。
    三、要严格执行以家庭为保障单位的原则。省政府9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保障。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农村牧区一个家庭的生活是其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另一方面,省政府9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农牧民的收入核算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算。这是符合我省农村牧区实际的。个别地区出现的“保人不保户”、平均分配指标,平均发放的作法必须在近期内进行纠正。
    四、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档案。农村低保个人申请表、审批表、低保补助资金测算表、低保资金发放表等都是整个农村低保工作过程的真实反映,既是今后工作的依据和基础材料,又是监督检查的重要资料。各地一定要注意收集整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核算等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健全档案,建立台账,为今后出台和实施其它专项救助制度提供基础资料。
    五、认真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各地上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任务完成以后,要认真开展“回头看”,达到认识上再提高,工作上再深化。既要总结本地区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过程中探索积累的好经验好作法,又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认真对照检查省上的安排,不断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
    六、要严格执行农村牧区五保户供养政策,要将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如数纳入五保供养政策范围内,而不能简单地用农村低保政策或其他临时救助政策来替代。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于7月15日前将农村低保进行专项总结报省厅。总结要以数据说明为主,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篇幅不求过长。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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