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保证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开展二00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及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换证范围:
凡领取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的各级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均应接受年检认证并申请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年检换证步骤:
1、受检企业在二000年十一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区)民政、税务部门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一式五份)和本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经当地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2、企业所在地的民政局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提交省民政厅、经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新式《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二000年度不参加年检的福利企业及未通过年检的福利企业和未能按规定上交福利生产管理费的福利企业按程序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收费标准按青价综字(1992)176号文规定执行。管理费采取由民政厅在年检中统一收取的方法,并按规定比例逐级返还各级民政部门。
三、年检换证时间: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月十日。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年检手续的视为放弃福利企业资格。
四、年检换证要求:
各地上报的受检企业在年检认证换证时,必须提交《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一式3份, 并如实填写福利企业情况表。
附:青海省福利企业情况表。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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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二00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0-10-31 作者:青民发 [186] 浏览次数:18871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保证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促进社会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省民政厅、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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