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08  [青民发〔2024〕67 号]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2100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根据《青海省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根据《青海省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省民政厅聘任,对全省民政领域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二)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
  (三)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
  熟悉并热心支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三)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或建议;
  (四)在本省工作或生活,年满二十五周岁、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无严重失信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定向发函,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参与选聘人员范围,具体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对参与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省民政厅颁发聘书或相应的聘任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省民政厅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五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办理;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省民政厅的组织下,对全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权限包括:
  (一)负责对全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映给省民政厅;
  (三)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
  (四)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民政业务知识培训;
  (六)参与省民政厅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向省民政厅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省民政厅确定的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秉承公平正义、坚持勤勉履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违法实施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前,应当进行审慎调查取证;
  (三)坚决保守、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省民政厅同意;
  (五)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活动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未经省民政厅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透露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根据需要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四)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为义务监督,省民政厅不向行政执法监督员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当出示由省民政厅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表明身份,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民政厅提出意见和建议。省民政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向行政执法监督员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将处理情况向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向省民政厅举报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民政厅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单位推荐的,同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任职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纪律要求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或未经批准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届满未获得续聘的,自然解聘。
  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本办法规定提前解聘情形的,省民政厅作出解聘决定后,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附件:1.  青海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pdf【点击链接下载查看】
     2.  青海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意见表.pdf【点击链接下载查看】

关于《青海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点击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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