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根据《青海省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青海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要求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充分调动更多社会主体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二)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际需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现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为杜绝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不作为、“一刀切”执法等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三)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的重要举措。由于基层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量较为薄弱,监督的重点不够清晰明确,为推动社会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补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有着现实的紧迫性。
二、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青海省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3.《青海省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条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目的和依据,界定行政执法监督员概念和构成,并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由省民政厅负责。
(二)任职条件。第五条主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任职条件作了规定。
(三)聘任程序。第六条、第七条主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进行规定,主要规定了两种选聘方式,通过社会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同时对聘期年限和续聘人员期限作了限制。
(四)工作职责。第八条主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权限作了规定。
(五)权利义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纪律作了规定。
(六)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的内容;明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为义务监督,不支付报酬;强调行政执法监督员要亮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对监督意见建议进行反馈,并对自动解聘、提前解聘的多种情形进行了列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