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作用,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对象
拟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特邀等方式选聘5名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党政机关人员等关心、热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结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三、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省民政厅的组织下,对全省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全省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二)受省民政厅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三)及时向省民政厅或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省民政厅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评议等活动;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办理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聘任程序
四、聘任程序
(一)申报
有意向参加选聘的人员,请自行下载并填写《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见附件),将表格(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至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电子版发送至zcfgc@qhmz.gov.cn。
(二)审查公示
省民政厅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择优选聘,按规定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青海民政”公众号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民政厅颁发聘书,聘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聘任与管理
(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5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的;
3、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4、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应当由本人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四)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由省民政厅予以公告。
咨询电话:0971-6142530
邮箱:zcfgc@qhmz.gov.cn
青海省民政厅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doc【点击链接下载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