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青海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解读

时间:2024-05-15   来源: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3295
  近日,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印发了《青海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青民发〔2024〕19号)(以下简称《审查办法》),现解读如下......
  近日,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印发了《青海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青民发〔2024〕19号)(以下简称《审查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5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37号),开始在我省稳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求各部门起草法规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还要求各部门每年对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是否经过审查列出清单,要求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避免出现漏报漏审情况,有必要制定审查办法,明确审查责任、标准、程序等事项。
  二、起草依据
  (一)《反垄断法》
  (二)《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四)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37号)
  (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六)《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主要内容
  《审查办法》共17条,主要明确了职责分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等内容。
  (一)关于职责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措施起草处室负责自我审查。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起草处室自我审查结论进行复核,出具审查结论。办公室负责对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发文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流程,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出台政策措施应审尽审。
  (二)关于审查范围。在起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明确了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形,主要包括起草、制定内部管理性文件、一般事务性文件、过程性文件等。
  (三)关于审查流程。按照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的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处室先行自我审查,法规处会同厅法律顾问等进行审核。重大政策措施,或者政策措施中涉及复杂、疑难等具体问题,提请省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
  (四)关于审查标准。依据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4个方面、54项具体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逐条、逐款、逐项开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审查办法》还对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结果运用、存档备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青海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点击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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