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服务保障功能,依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广泛听取民政部、各市(州)民政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青海省实际,出台了《青海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2021年,青海省民政厅、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印发了《青海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青民发〔2021〕135号),要求加大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对达到登记条件的按法规登记,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近两年全省成立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乡镇)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逐渐增多,在具体实践探索中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中存在定位不清晰、分类不准确、组织名称、流程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我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参考部分省区做法,对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类型、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以及相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范。
二、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共四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附则四个部分。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分类,以及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登记备案职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部分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备案程序、不予备案的情形以及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程序。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日常监管要求,列举了撤销备案的各类情形,以及对未经备案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的处理方式。附则部分注明了解释单位和文件实施时间、有效期限。
青海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