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性
2022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就推进低保扩围,切实兜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做了安排部署。同年10月,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指导各省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提出相关要求。文件出台对于指导各省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兜底保障任务,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意义重大,是“十四五”期间指导各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核心文件。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5个部分,基本框架与国家文件一致,但在部分内容上进行了细化调整,体现了青海特色。
(一)在加大低保扩围增效方面。一是在认定环节做加法。在民政部已有规定基础上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对象的困难成因进行评估,确保收入型贫困、支出型贫困对象均得到救助。二是强调“按户施保”。以2019年至2022年低保数据看,全省“单人保”明显增加,整户保障家庭趋于下降。“单人保”因面向困难个体实施救助,对其整个家庭贫困程度评估不足,一定程度存在新保障规则下“漏保”的现象,特此强调低保仍以“整户保”为主。三是在家庭收入核算上做减法。在现有文件对申请救助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实施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发放的奖励资金等十二项收入已进行豁免,不计入家庭收入基础上,将耕地地力补贴(农资、农具等支出)也进行核减豁免。推动低保救助从“兜底对象”向“低边弱势对象”覆盖,助力困难群众增收。四是在核算家庭成员给付供养费上实行豁免。目前,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但核算其法定赡(抚、扶)人应给付的供养费后,致使一部分重度残疾人收入超标无法纳入低保范围,在此次草拟稿中对供养重度残疾人的60岁以上低保户、70岁以上低收入群体及重度残疾人等法定赡(抚、扶)人需提供的供养费,在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时进行全额豁免,不计入本人收入;经济水平较好的兄弟姐妹或者60岁老年人供养重度残疾人,其给付的供养费按50%豁免,减少重度残疾人的收入核算项,极大程度放宽了重度残疾人纳保的准入条件。
(二)在加强急难临时救助方面。急难情形、救助群体做了细化,支持基层简化临时救助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补手续。并根据国家《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推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对于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施救情况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在健全完善救助工作机制方面。针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城市化的推进及异地搬迁政策的实施,对异地搬迁、农村户籍转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人口常驻城市申办低保做了细化,推行在什么地方就享受什么政策,打破户籍限制、地域限制。《通知》对原有在不同文件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整合归纳,未做突破调整。但对比省外文件规定,此项政策也属地区性惠民政策。
(四)在优化社会救助办理流程方面。推动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地区20个工作日办低保,优化了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办程序,可就近提出申请避免出现申办无门的情况,并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将极大便捷临时遇困群众申请救助。同时,首次对低保公示方式做了调整,低保救助信息在村(社区)固定专栏公示基础上,同步借助各村(社区)微信平台及其他形式建立的“村务通”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公示申请救助家庭信息,“线上+线下”公示申请救助信息,极大程度实现低保救助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五)在落实保障措施方面。《通知》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后,县乡两级的责权关系和化责任分工。首次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调剂方式,着重对存在结余或出现缺口的处置方式做了细化,强调各级财政的资金配套责任。在加强监督检查上,推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支持基层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在加强能力建设上,根据民政部要求计划逐步推动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协助县乡两级开展救助工作。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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