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感染甲型H1N1流感困难群众加强医疗救助

时间:2010-02-11  [要情017]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沈丽君   浏览次数:21423
  近日,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做出规定。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同卫生、社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掌握疫情发展动态。
  近日,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同卫生、社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掌握疫情发展动态,密切关注困难群众感染甲型H1N1流感情况,切实帮助解决感染甲型H1N1流感困难群众的医疗经济负担,并保障其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参照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对经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封顶线内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金额,给予适当补助。对经上述制度补偿、补助后仍难以负担基本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经济困难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通过临时救助制度给予帮助。

  同时,要求各地要坚持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积极推行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制度,实现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的救助方式。在非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由患者持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及时给予救助。
 
编审:刘志德 编辑:刘西成 供稿: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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