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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时间:2022-07-25   来源:办公室   作者:马世玉  浏览次数:21451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要求,巩固全省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成效,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动社会救助政策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相适应,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提高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要求,巩固全省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成效,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动社会救助政策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相适应,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提高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提高28元,提高到700元/月,增幅为4.2%;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提高492元,提高到5676元/年(473元/月),增幅9.5%。这是我省连续第十四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同时,根据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的挂钩联动机制,同步提高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其中,特困人员最低基本生活标准提高42元/月,达到1050元/月;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统一提高42元/月,其中集中养育孤儿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4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50元。
  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续提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及时补发提标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及孤儿养育津贴,将提标后达到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让广大群众进一步提升民政领域惠民政策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编审:陈楠 编辑:山永鹏 供稿:马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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