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检查,继续按照现有方式实行最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坚持跨部门协同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协调联动,对养老机构开展联合抽查检查的,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和检查事项清单,共同确定抽查对象、共同一次性完成对养老机构的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坚持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养老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养老机构,要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信用约束。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坚持部门协同推进,综合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依法监管。省民政厅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事项清单,区分重点事项和一般事项,逐级建立养老机构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规范组织开展年度抽查检查,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不断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四、实施步骤
(一)统一编制养老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级层面制定《养老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详见附件),明确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统一明确抽查项目、内容、方式、主体、依据、比例、频次等,纳入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公布。重点检查事项要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每年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开展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二)建立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总队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青海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养老机构名录库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登记机关、联络人、联系方式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养老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其他日常检查人员,未纳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查检查。
(三)明确随机抽查工作规范。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查促建、以查促改的要求,制定完善养老机构抽查工作细则和抽查指引,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开展抽查工作,首先通过随机方式,从养老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中,坚持持证亮证执法,应当使用统一的现场检查表,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四)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初制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同一养老机构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设区的市级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统筹制定本地区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避免对同一机构的重复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养老机构,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信用约束;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各地要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抽查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青海协同监管平台,归集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布。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各类数据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同时,应建立完善抽查检查档案,包括抽查安排部署、执法检查过程和相关证据、执法检查结果等相关材料。
(六)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消防、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整改工作的有效衔接,当场予以纠正或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领域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明确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惩戒措施以及惩戒期限,通过青海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和获取联合惩戒信息。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政策试点、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降低星级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有效整改举措,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七)加强信息系统对接。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公示、发现问题处置以及联合惩戒等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确保登记注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准确记于机构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开展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大协同推进落实力度,将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行委),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推行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抽查指引和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做好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各地方部门协同监管的共建共治管理格局,更好地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注重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主动向社会展示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快转变执法理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附件:1.青海省养老机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2.养老机构随机抽查表
3.养老机构送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