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
近期,我国部分省市发生了严重洪涝灾害,给受灾地区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之部分省区新冠疫情相继出现本土病例,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全省公益慈善组织在防汛、防疫工作的积极作用,就依法有序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力量参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市(州)、县(区、市)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起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认识当前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广泛引导各级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强化灾害救助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依法有序参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发挥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切实做好灾害救助和疫情防控工作,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二、发挥自身优势,主动服务大局
各市(州)、县(区、市)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专业服务优势,积极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积极募捐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款物,为受灾和疫情防控地区提供款物支持;各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发挥专业优势,在卫生防疫、科普宣传、环境整治、隐患排查、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到省内外开展慈善捐赠或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等工作,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基础上,要切实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依法规范流程,积极开展募捐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严把质量关,捐赠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每3天在慈善中国、慈善组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要严格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及时用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捐赠款物统计汇总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依规及时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回应社会有关捐赠工作的关切。
四、密切关注形势,强化自身防护
各级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提升自我防护能力。要强化办公场所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坚决做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绝不上岗。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募捐,尽量避免开展人员聚集的公开募捐活动。如需直接派员参与防汛救灾,要及时与当地指挥部取得联系,服从指挥部安排,同时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和天气变化,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五、加强宣传引导,提振必胜信心
各级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要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及时发出倡议和号召,引领党员职工和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号召社会力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宣传本行业本领域在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带动全社会增强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的信心和决心。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