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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第212041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10-2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3272
尊敬的邢小方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弘扬生态文化在省会城市西宁命名三江源大道等街道名称的建议》(第212041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青民函〔2021〕200号
尊敬的邢小方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弘扬生态文化在省会城市西宁命名三江源大道等街道名称的建议》(第212041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地名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细则》规定“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二、城市道路名称更名的影响
  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相对稳定。地名命名更名直接影响着人民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从现有街道名称中更名您提出的具有生态文化的道路名称,将对城市的发展带来诸多制约和不便,城市街道名称变更后将直接影响该名称所涉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金融企业、居民门牌号、户籍信息、身份证、房产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对公安、房产、工商等管理部门在管理登记方面带来诸多影响。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您提出的“关于弘扬生态文化在西宁市命名三江源大道等街道名称的建议”十分切合我省的时代特征,即能体现出我省社会发展的特征,也能反映我省特定的生态自然地理要素,更能在时代变迁过程中,体现出社会的意愿与期盼。
  下一步,我厅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地名命名原则,在遵循城区道路名称专名采词标准化、规范化和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导西宁市民政局在新城区的规划中予以采用。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联系人:安国云    联系电话:0971-4399347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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