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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大十三届六次会议第211022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10-20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1138
何金玉代表:   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民生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关心......
青民函〔2021〕108号
何金玉代表:
  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民生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关心。
  今年5月份,您的建议转交我厅,厅党组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办理事项,指定分管副厅长具体负责。两个多月来,分管副厅长先后多次组织会议认真学习研读建议内容,邀请专家详细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3次带领相关处室人员深入城乡社区座谈交流。大家一致认为,该建议既指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一份推动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工作的好建议。
  今年6月1日,新的《未保法》正式实施,明确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交由民政部门具体承担,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各方资源,解决过去现实操作中相关工作分散在各部门、缺乏有效协调的难题。2019年,省民政厅就为落实新的《未保法》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职能配置内设儿童福利处,随后各市(州)、县(区)民政局也相应设立了相关科室或专职岗位,从体制机制上承担起协调作用。但是,落实新的《未保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是法律和福利服务两者的结合,需要相关法律与福利部门的通力合作;其次,需要建立顺畅的保护程序,落实具体的保护任务,包括发现报告、风险评估、服务介入、家外安置、家庭支持等;再次,要确定并落实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在程序中的角色和功能,且每一步程序任务的完成都需要有相应的组织、财力、人员保障。省民政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牵头落实部门,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工作实际需要的配套政策。首先,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将推进政府购买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社会服务纳入议事日程。其次,围绕购买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服务需求评估、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流程、成本核算、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环节,制定细化相关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与行为。最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提升购买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服务项目的管理水平。
  二是建立长效的购买资金保障机制。一方面,明确地方政府要将购买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服务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能够根据物价水平及时调整资金额度,探索建立资金增长机制。另一方面,政府积极链接资源,争取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慈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志愿者队伍等方面提供资助,科学有效地发展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工作。
  三是发展社工机构培训社工人才。社工机构是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力量,也是提供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各级民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社工机构的发展,培育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加强对社工机构的培育力度,增加社工机构的数量,特别是对能够提供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服务的社工机构,降低注册门槛、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注册。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联系,发挥这些群团组织在培育和发展特定社工机构方面的作用。通过政策、税收等方式,加快社会组织发展,引入多元主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支持社工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服务并发展壮大。政府扶持一批数量适中、管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工机构。同时,购买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服务项目,提高专业社工人才的人力成本,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社会工作人才库,并重视本土督导人才的培养。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大众认识、了解和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社会工作,最终形成人人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服务的社会氛围。
  再次感谢您对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刘晓婷   电话:0971—4399331
  联系单位:青海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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