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

2021年青海省民政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2021-10-29   来源:规划财务处   浏览次数:20596
  为做好青海省民政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实施,加强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3
 
2021年青海省民政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性项目财务指引
 
  为规范青海省民政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1年青海省民政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标为依据,不得挪作他用。
  (三)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做到经济、合理、高效,严格按照申报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注:1.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福彩公益金和配套资金;2.福彩公益金:指部、省级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于本项目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预算管理
  (一)编制原则
申报机构应深入调研,形成内容详实的调研报告,科学策划服务内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回应服务对象需求为目标,体现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编制预算时,保证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国家有明确规定标准的费用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二)编制科目
  1.社会服务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服务对象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款物支出。
开展服务支出应按提供服务种类、服务对象类别或预计发生的费用类型填列;发放款物支出按实际发放款物的种类填列,并列明单位、数量和费用标准,应严格控制“发放款物支出”列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服务设施、基建、研究、投资、软件系统开发、种植养殖、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开发软件、考察旅游、户外活动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1)培训费。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对受助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除a类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列支培训费。编制培训费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需单独列明师资费的标准、次(人、人次、天)数等。培训费、讲课费等费用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7〕657号)相关规定执行。本组织工作人员和资助方工作人员担任授课老师的,不得支付师资费。
  (2)劳务费。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督导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资助方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劳务费,服务对象不得领取劳务费。编制预算时,专家督导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并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工作次数及时长、标准等,并要严格控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的金额和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①专家督导费:参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18〕2383号)执行,300元/次/人。
  ②临聘人员劳务费:不超过100元/人/天。
  ③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支付标准不超过80元/人/天(已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再报销其餐费和交通费等)。
  (3)专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专业社工工资性支出: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社工服务的劳务费支出,初级职称3500元/月、中级职称4500元/月、高级职称6000元/月(不具有社会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劳务费支出可参照执行)。其他专职人员工资性支出: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支付给社会组织其他固定专职人员(不含专业社工,但包含具有职业水平证书财会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务费,不包括专职专业人员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其它费用。
  编制预算时,申报机构应列明专业社工服务的人数、工作次数及时长、费用标准,并将本组织社工服务人员工资与临聘社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分别单独列示。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工资性支出控制在项目资金预算总额的65%-70%。其他专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金预算总额的10%。
  为开展社会服务所需的其他专业服务人员的劳务费或工资性支出参照专业社工劳务费或工资性支出标准执行。
  注:1.专业社工服务是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运用个案、小组活动、社区活动等三种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服务;2.专业社工服务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大学相关专业教师、或具有社会工作学历背景、或累计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120小时以上并具有2年以上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并在本项目中专门从事专业社工服务的人员;3.专职人员指与本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4)发放款物支出。拟发放的款物应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包括发放给服务对象的救助款、补贴和物资,不包括开展活动的物料费等。项目承接主体购买的、符合预算并且直接交付服务对象或捐赠给社会组织(为服务对象开展服务)、单项金额较大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可作为发放款物支出。编制预算时,申报单位应本着节约、适用、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列明预计发放款物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严格控制列支比例
  2.执行费用
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在配套资金中允许列支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其他费用。项目执行费用预算应按费用类型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1)交通费。交通费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交通费用。编制预算应列明预计发生交通费的事由、起始地点、交通工具和资金预算,差旅费应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行字〔2015〕1967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青财行字〔2016〕666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行字〔2016〕850号)以及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室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行字〔2019〕230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
  (2)会议费。为开展项目召开的会议包括项目启动会、项目实施期间的会议和项目总结会等。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中不得列支相关的礼品、鲜花、茶歇等费用。申报机构应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编制预算时应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金额,会议费不得超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印刷、宣传费。印刷、宣传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
的费用,编制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4)其他费用。除执行项目所必需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上述费用外,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列支项目承接主体的房租、水电费、折旧等机构运行费用。
(5)项目执行费用支出标准。在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的项目执行费用金额不得超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总额的15%。
  三、资金管理
  (一)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项目资助主体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并直接拨付给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严格资金使用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劳务费及救助款的发放、以及单笔在5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二)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的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审核(复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项目执行中应严格遵守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应按规定履行职责。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使用
不合法票据或虚假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    
无发票列支费用的现象。
  (三)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项目承接主体应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统筹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保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以项目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所明确的服务对象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标准据实列支,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服务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留存与支出相关的原始资料。具体规定如下:
  1.劳务费及工资性支出
  劳务费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及标准,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项目承接主体应当保留工作内容工时记录,并填制劳务费支付表(签收单),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时间、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发放劳务费和工资除提供以上资料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支付专家督导费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支付志愿者补贴的,必须提供领取人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记服务日期、时长等截图证明;支付临时工作人员劳务费的,领取人非志愿者身份且与项目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支付专业社工服务人员和专业在职人员工资,应当保留相关资质证书或其他能证明其专业能力的资料。劳务费以及工资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提供劳务的志愿者、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现金支付,更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付。
  2.培训费
  项目承接主体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及日程、师资简介及资质证明、教材讲义、会场照片、参加人员(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质量评估表及汇总表、培训意见反馈、培训总结、讲课费签收单、讲课费发票、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讲课费签收单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时间、讲课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讲课费应当保留能证明教师身份及职称、能力的资料。讲课费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授课老师,不得现金支付,更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付。
  3.交通费
  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报销人员姓名、外出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
  4.会议费
  项目承接主体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会议总结或简报、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5.印刷宣传费
  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印刷、宣传费。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清单、印刷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6.发放款物支出
  项目承接主体应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按照预算列明的种类、数量、标准、金额发放,保留有接收人签字的款物发放清单或接收记录、服务对象确认书、款项拨付记录。发放款项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服务对象,不得现金支付,更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付。
  7.开展服务的其他支出
  开展社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四、会计核算
  项目承接主体应按照《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要求,依据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进行核算,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资金纳入本组织合法账簿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并做到核算清晰。
  五、档案管理
  项目承接主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规范项目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管理制度,及时将项目申报、立项、执行、财务、服务对象确认、监督、评估等资料汇集整理,保证项目资料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项目承接主体应保存的资料如下:
  (一)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资料。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资料包括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书、投标文件、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是项目资金用于服务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筛选并确定服务对象的资料、服务对象汇总表、购买物资或服务的资料、款物发放及签收资料、开展服务活动的过程资料。
  (三)项目评估和后续监督资料。项目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并归档。
  六、违规行为及处罚
  项目承接主体应按《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申报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按时完成项目,实现项目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省民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承接主体做出限期整改、不予支付剩余资金、收回先期拨付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4.使用虚假发票或其他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5.列支或提取管理费;
  6.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
  7.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
  8.形成账外资产和小金库的;
  9.服务对象回访结果存在问题致使支出不能全部确认的;
  10.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1.分包、转包项目;
  12.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
  13.受益对象选择不规范或资料不齐全而导致受益人群不符合规定的;
  14.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存在重大不足而又无法实施替代程序的;
  15.购买物资或服务价格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价值存在不公允的现象;
  16.项目档案存在虚假情况;
  17.款物未按进度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提供服务(购买物资)单位;
  18.存在公款私存行为;
  19.违反规定擅自调整预算的支出(包括擅自调整项目内容、地点、受益对象、实施方式等);
  20.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