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局:
自2015年全省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各地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各项政策规定,在助力脱贫攻坚,兜牢民生底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个别地区在临时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中还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不高,补助资金效益发挥不够,兜底救急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为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两不愁三保障”中的作用,保证全省如期实现脱贫目标任务,进一步巩固好脱贫成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基本原则。各地要在助力脱贫攻坚工作中主动作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户等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有困难的建档立卡等对象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要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要在具体操作中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尽快帮助救助对象摆脱贫困局面。
(三)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以兜底保障扶贫(未脱贫建档立卡和已脱贫建档立卡对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筑牢兜底脱贫最后一道防线。
二、主要内容
(一)在申请程序上体现便捷性。建档立卡对象基本生活存在长期困难,需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要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过渡”作用,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低保、特困供养、建档立卡对象遭遇重大紧急困难的,要积极落实“先行救助”机制,采取先发放补助资金,后补办程序的形式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其家庭缓解一时之困;对于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对象,因病、因学、因住房、因灾造成支出较大的,在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提高办理效率。为了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遭遇急难事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无法按规定时限办理居住证(因公安部门收紧居住证政策)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低保、特困、建档立卡对象),要引导社区通过开展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暂住说明材料,并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在救助水平上体现差异性。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因易地搬迁、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救助力度。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低保、特困、建档立卡对象要适当提高救助额度,超过上限的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放。对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自筹资金存在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发挥在解决“三保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对于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适当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致贫返贫,或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
(三)在工作方式上体现主动性。要加强日常走访,落实主动发现机制,重点对于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对象给予关注,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有效防止返贫;对于不在建档立卡范围、但贫困风险发生较高的农村困难群众,要加强致贫原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切实控制贫困增量;对于返贫人口,要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返贫人口名单和信息,参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根据返贫人口的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对个别住院治疗期间死亡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部分通过临时救助给予救助。
(四)在政策衔接上体现灵活性。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帮助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尤其要注重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解决因病“支出型”贫困问题中的“摆渡”作用,先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再按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同时,由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及时开展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通过“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三、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处于决战决胜的关键节点,落实好临时救助政策,对于防止返贫,巩固脱贫成果,确保如期实现脱贫具有重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做到“应救尽救、应纳尽纳”,切实兜牢兜住民生保障底线。
(二)健全协同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积极主动,加强与扶贫、财政、住建、人社、教育等部门间的衔接沟通,建立部门对接机制,协调解决政策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部门间无缝衔接,形成责任明确、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发挥县级困难群众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将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发生重大急难事项的及时纳入议事研究内容,防止发生冲破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三)强化信息共享。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平台,打通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对象信息平台共享渠道,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对象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同时,要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和补助资金信息录入工作,实现数据“线上线下”一致,防止发生数据“两张皮”现象。
(四)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同时,今年起省上已将临时救助平均救助水平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并要加大权重,旨在进一步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