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9-10-12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1997
  您《关于加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培训力度,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提案》(第2019172号)收悉。省民政厅高度重视,经有关处室认真研究,现就提案中关于“民政部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尽快出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相关政策”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青民函〔2019〕119号
 
 
嘉仪•洛桑公却三排委员:
  您《关于加大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培训力度,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提案》(第2019172号)收悉。省民政厅高度重视,经有关处室认真研究,现就提案中关于“民政部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尽快出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相关政策”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于2019年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条件、程序、变更、终止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等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并于4月8日至10日在杭州举办了“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培训班,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部分县(区)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结束后,我们及时组织人员对《通知》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与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沟通,配合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青民宗字﹝2019﹞52号),安排部署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为提高全省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经办宗教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掌握,我厅于5月14日至18日举办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人员培训班,就准确理解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办理原则、程序和资料审查等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证书征订工作的通知》(青民办﹝2019﹞25号)和《关于转发<关于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打印系统的说明>的通知》(青民办﹝2019﹞48号),正式启动了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目前,宗教活动场所凡是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均可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下一步,我们将及时收集各地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中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的研究,配合各级宗教管理部门做好登记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感谢您对推动我省宗教事务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关注支持,希望一如既往提出批评意见建议。
 
  联系人:郭文博     电话:0971-6302102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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