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9〕105号
赵豹英代表:
你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社区居民职能推动社区服务专业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是强化社区居委会服务社区居民职能,在社区居委会内部设立社工服务站的问题。我省于2017年开始,已连续三年开展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工作,发挥了社会组织立足公益、机智灵活的载体优势和专业社工深入基层、助人自助的专业特点,有效回应了社区居民多元需求,受到居(村)民的广泛欢迎。但受资金用途限制和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不齐的影响,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工作还需进一步规范完善。因此2019年在省民政厅的支持和鼓励下,一些社会组织孵化工作相继展开,目的在于培育发展现有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工作。下一步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日渐成熟后,省民政厅将指导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工服务站,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二是加强社区社工人才培养,落实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资格证的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问题。2018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的通知》(青组字〔2018〕123号),建立了由基本报酬、职业津贴、绩效报酬、社会保险、其他补贴5部分构成的社区工作者报酬结构,初步建立起科学合理、体现激励、务实管用的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通知》规定对考取国家社会工作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按照考取的资格等级给予职业津贴补助,其中高级社工每月补助500元,中级社工每月补助300元人,初级社工每月补助200元。全省取得社会工作资格证的社区工作者,都落实了相应的职业津贴。
三是拓展社区群众专项服务经费内容的问题。2013年3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和社区“两委”成员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青财预字〔2013〕290号),明确从2013年起,省财政厅对每个行政村的运转经费补助为大村4万元,小村3.5万元。对每个社区居委会的运转经费补助为西宁、海西每个社区居委会5.5万元,海南、海北每个社区居委会5.6万元,其余地区5.8万元。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工作,通过地方自筹的方式,为社区居委会提高了运转经费同时也配备了社区群众专项服务经费,目前西宁市社区群众专项服务经费达到20万元。另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连续印发《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过利用社会组织独特的优势弥补了政府做不到、做不了、做不好的社区居民社会服务需求,为社区居委会减轻了负担,为社区群众开展丰富的活动提供了平台。下一步,青海省民政厅将根据民政部《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给予提高。
对以上答复如有不满或疑问,可函告我厅。
感谢您对社区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人:畅静玉 联系电话:0971--6145448
2019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