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8〕132号
李志坚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城市非低保困难群众帮扶的建议》收悉,现具体答复如下:
为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等原因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去年年底,省民政厅在多次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将家庭成员因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并按贫困情况分为长期支出型贫困和一次性支出型贫困。在明确了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次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为主,临时救助为补充。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经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后家庭依然贫困的,最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兜底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同时,明确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家庭或有财政供养在编人员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低保、特困、临时等单项制度,进一步提高标准、优化程序。同时,对现有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切实发挥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人社、住建、教育、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依托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使各部门、各单项救助制度之间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整合社会救助基础数据,形成救助合力,放大救助效应,切实保障好低保边缘户的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关心和主持!
联系人:卢亮 联系电话:0971-6127187
2018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