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81077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8-08-20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1609
  首先感谢您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机制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青民函〔2018〕119号


尊敬的汪丽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机制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并建立由民政部部长任总召集人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意见》,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生根落地,我厅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报请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民政厅长任副总召集人、全省共30家成员单位组成的青海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按照省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均建立起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或组长、相关部门任成员的联席制度或领导小组。目前,全省已初步构建起由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力量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2016年4月-7月,我厅会同省公安厅、教育厅及时下发《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6〕37号),全面、清晰地掌握我省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分布、结构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两年多来,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不断努力,全省各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均录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为加强和提高我省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我厅连续三年多次举办全省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业务培训班,采取集中培训和上门培训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有效推进。
三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及调研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青政〔2016〕84号),明确我省“一个体系、两项机制”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第一责任主体,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工作流程,明确评估帮扶制度,结合脱贫攻坚工作,积极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落地。
四是按照国家民政部等8部委要求,2016年底积极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会同省综治办、省法院等8家单位及时下发《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民发〔2016〕125号),于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在摸底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今年5月28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回头看”的通知》我厅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共9家单位于6月上旬联合开展了对全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确保2017年专项行动各项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通过督导检查,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行动中能够做到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本地区部分农村牧区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监护能力缺失、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全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全部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加大加强对各基层单位和人员的培训引导,进一步明确县、乡镇、村(社区)在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具体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的帮扶和救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联系人:马丽雅     联系电话: 0971-6119644

 

 青海省民政厅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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