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7〕131号
尊敬的陈光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民办养老机构加强精心化管理”的提案收悉,现针对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文件出台情况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精神,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并从2010年起先后印发了《青海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海省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金融支持青海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调动和引导了部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业,基本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认真落实对新建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运营满1年的,可申请按照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是省财政厅、民政厅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特困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空巢、失能老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运营补贴;每收住1名社会老人每月给予180元运营补贴。
三是加大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培训力度。2013年民政部在省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设立了“青海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青海省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站”。5年来,民政厅每年至少在该基地举办一期养老护理员培训班,截至目前,已免费培训和鉴定了616名养老护理员,其中取得初、中级养老护理资格的分别有354人和28人。2017年上半年,已完成对全省142名养老护理员的培训、鉴定工作;省卫计委举办了全省医养结合医护骨干培训班,128名医护人员参加了培训。教育部门在我省部分高职院校开设了老年管理与服务专业,在省内3所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
四是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我省从2015年开始实行政府补贴参保的方式,下拨老年人意外伤害险保费补贴886万元,全面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特困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空巢和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年给予30元的参保补贴,其他社会老年人每年给予10元的参保补贴。截止2016年底,投保老年人数达30.62万人,占全省老年人总数的44%,保费合计963.69万元,结案理赔416起,赔付金额261.47万元。
五是从2017年开始,连续4年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和水平。今年,拟通过第三方机构(社会组织)对全省已运营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质量大检查,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方机构招标的准备工作。
三、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制定和印发青海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力争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逐步建立民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和定期审计办法,并将等级评定和审计结果与奖补措施挂钩,激励民办机构和社会组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护理员薪酬自然增长机制。
(四)支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运营满1年的民办医养结合机构与民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并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财力状况,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感谢您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持续完善政策,继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投入养老服务领域,逐步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联系人:任园园 联系电话(传真): 6114705
2017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