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函〔2017〕111号
王国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的意见》(第1037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问题。“十二五”期间,省民政厅下大力气解决社区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偏低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省民政厅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和社区“两委”成员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青财预字[2013]290号),我省社区“两委”成员月报酬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发放”,全省统一标准每人每月3096元,目前这一标准在全国位居中等偏上,同时社区“两委”成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县级财政按70%的比例报销。
今年下半年,将迎来村(社区)“两委”第十次换届选举,省民政厅、财政厅在换届选举后考虑提高社区“两委”成员月报酬标准。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精神,民政厅正在代省委、省政府起草《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其中,重点就社区“两委”成员月报酬问题作出了重新规定,要求综合考虑社区干部担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岗位等因素,合理确定报酬结构,在现行省定标准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果这一实施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社区干部增加报酬问题就能够得以解决。
二、关于社区人员配置的问题。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5-9人组成,其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按照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规定,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委会,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从企业离岗待退“4045”人员、毕业未就业大学生和复转军人中公开择优招聘了一部分工作人员充实到社区工作,较好地解决了社区工作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去年,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创新城镇社区治理机制提升社区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合理划分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对管辖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过大的社区要适时进行调整,城镇社区可结合实际适当缩小管辖范围。
三、关于社工队伍专业化的问题。省民政厅去年下发了《关于创新城镇社区治理机制全面提升社区综合服务能力的意见》,要求做好社工职业资格考试辅导培训工作,鼓励省内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社工职业资格考试,加大社会工作从业人才政策扶持力度,吸引社工专业人才到社区工作,发展壮大社工专业人才的队伍,引导社工专业人才积极参与社区服务,为推进社区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最后需要向您解释的是,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社区干部物质保障执行的是补贴或报酬,而不是工资。这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感谢贵单位对城乡社区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联系人:畅静玉 联系电话:0971-6145448
2017年7月5日